非原产材料占比很小的时候,可以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但有品类限制。
微小含量(De Minimis)是原产地规则里的一条「宽容条款」:非原产材料占比很小时,即使没有发生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也可以视为符合原产地标准。
多数协定规定: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产品 FOB 价的10%(部分协定为 8% 或 15%),则可不要求这些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这条规则的意义在于:不必为了那么一点点进口辅料,去改变整个供应结构。
微小含量通常不适用于某些敏感品类,常见包括:
所以第一件事不是算比例,是查这个 HS 编码适不适用微小含量。
分母通常是 FOB 价,分子是非原产材料价值(按 CIF 计)。注意是全部非原产材料的合计,不是单项。
常见错误:只算了一种主要进口料,忽略了辅料、包装材料的非原产部分,导致实际比例超限。
累积是「把成员国的材料算成本国原产」,微小含量是「占比小的非原产材料可以忽略其归类要求」。两者作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有企业以为「用了累积,就不用管微小含量」,实际是两个独立判断:先看材料能不能累积,不能累积的再看是否适用微小含量。
微小含量是兜底条款,不是主路径。产品长期依赖这条规则,说明供应链结构本身不稳——一旦材料涨价或比例变化,就掉出适用范围。
使用微小含量的,申报时通常需要在原产地标准栏选择对应代码,并保留材料清单与价值计算表。
核查时最常被问的是:这个比例是怎么算出来的。拿不出计算过程,等于没算。建议把计算表与采购发票一起归档。
单证与清关的具体问题,电话里三句话能说清,不必自己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