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项下的关税优惠凭证。给惠国名单与产品范围动态调整,办理前必须先核实是否仍然适用。
FORM A 是普遍优惠制(GSP)项下的原产地证书。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的关税优惠安排,属于非互惠的关税减免。进口商凭 FORM A 可以在给惠国海关享受低于最惠国税率的普惠制税率,部分产品甚至免税。
证书格式由联合国贸发会议统一规定,共 12 栏,因此业内也常称为"格式 A 证书"。
必须说清的现实:普惠制是给惠国单方面给的,名单和方案随时调整。欧盟自 2015 年起已将中国从普惠制方案中「毕业」,日本也已停止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目前仍保留对华给惠安排的国家数量有限。因此 FORM A 的实际使用量近年在下降,很多原本走 FORM A 的货物已经转到各自贸协定证书上。办之前先确认目的国当前是否仍对华给惠,这一步比填表重要。
普惠制给惠国名单由各国自行公布并动态调整,且不同国家的给惠产品范围(敏感产品清单)差异很大。实际业务中:
这三条任何一条不满足,办了也用不上。所以我们的做法是:先帮你查,确认可行再收资料,不做无用功。
很多企业误以为"优惠证书办一张就够了"。实际上不同协定走不同通道,税率也不一样:
| 证书 | 依据 | 优惠力度 | 适用条件 |
|---|---|---|---|
| FORM A | 普惠制(单方给予) | 普惠制税率,通常低于最惠国税率 | 给惠国仍在名单内、商品在给惠范围 |
| 自贸协定证书 | 双边/区域协定(互惠) | 协定税率,多数可降至零 | 对方为协定成员、商品在减税清单 |
当目的国既是给惠国又与我国有自贸协定时,两条路都可能走得通,这时要比较实际税率高低再决定办哪种——这正是需要提前算一遍的地方。
这是 FORM A 最关键的栏位,填错直接影响能不能享惠。常见填法包括 "P"(完全获得)、"W" 加 HS 编码(符合百分比标准)、"F"(符合给惠国累计规则)等,需按给惠国方案的具体要求填写。
与商业发票完全一致。第三方发票的情况需按规定注明。
由签证机构填写签署,企业不要自行填写。
要看三个前提:目的国是否仍对华给惠、商品是否在给惠范围、原产地标准是否满足。三者缺一,免税就不成立。不要仅凭客户一句话就去办,先核实。
可以,但需要按对应协定的格式重新申请,不是简单改个抬头。两套证书不能互相替代。
可以申请重发,需说明遗失情况并提供原证书信息。具体按签发机构规定办理。
把品名、HS 编码和目的国发给我们,十分钟内给出证书类型建议与费用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