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用了少量非原产材料,导致税则归类改变不成立,是不是就没救了?微小含量条款给了容差,但只对特定标准有效。
微小含量(De Minimis)是一条容差规则:当产品因为少量非原产材料而无法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时,只要这些材料的价值或重量占比不超过协定规定的比例,仍可视为原产。
产品在 HS 六位层面发生了归类改变,但某个小零件(比如一颗进口螺丝、一小卷进口胶带)与成品同属一个税号,导致「所有非原产材料都发生归类改变」这一条件不成立。整票货因此被判非原产,很冤。
微小含量条款就是为这种情况设的。只要这部分材料的占比在阈值内,可以忽略不计,产品仍算原产。
不同协定的阈值不同,通常在 8%–10% 之间(按价值计),部分协定对纺织品另按重量计。RCEP 对一般产品规定为 10%,纺织品及服装另有规定。
微小含量通常只适用于「税则归类改变」这一标准,不适用于「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也不适用于「特定加工工序」要求。这一点非常关键:如果产品走的是区域价值成分路径,微小含量帮不上忙。
更重要的限制:微小含量一般不适用于第三章以外的农产品、纺织服装等敏感品类,各协定有排除清单。用之前必须查该协定的具体条款,不能拿一个通用比例套所有产品。
按价值计算时,通常用非原产材料的价值除以产品的 FOB 价格。材料价值一般按进口时的到岸价(CIF)或成交价确定,具体口径看协定定义。
这个计算需要有依据:采购发票、进口报关单、成本核算表。核查时说不清材料价值怎么来的,容差就用不上。
累积是把成员国材料算成自己的,微小含量是把少量非成员国材料忽略掉。前者扩大分子,后者缩小分母,作用方向不同,但经常可以配合使用。
举例:产品用了成员国材料 30%(可累积)、非成员国材料 6%(在容差内),剩下的本国成分 64%。判定时可以先用累积把 30% 计入,再用微小含量处理这 6%,结果是完整满足原产要求。
微小含量是容差,不是豁免。占比超了就是超了,没有商量空间。而且容差只解决「归类改变」这一个环节的问题,产品如果连实质性加工都不具备,仍然不构成原产。
判断顺序建议是:先看完全获得;不行看税则归类改变;不行看微小含量能否救;再不行看区域价值成分;最后看特定工序要求。逐层排除,结论才站得住。
单证与清关的具体问题,电话里三句话能说清,不必自己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