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要在我国执行,走的是承认与执行程序,不是重新起诉。
境外仲裁赢了,对方财产在国内——这时候要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主要依据是《纽约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与批复。
我国在加入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与「商事保留」:只对缔约国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且限于商事争议(不含人身、婚姻家庭等)。
通常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管辖法院的确定很关键。选财产所在地,便于后续执行;选住所地,便于送达与查控。两者可结合财产分布判断。
境外文件需办理公证与认证(或附加证明书),译本需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这一套材料准备周期通常 2–4 周。
法院审查限于公约第五条列举的事由,不审查实体。审查方式各地略有差异,部分地区会组织听证。
审查期限: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但实践中可能更长,涉及报核程序的更久。
我国对不予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实行内部报核制度:中院拟不予承认执行的,需层报高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这个制度的好处是统一尺度、防止地方保护;代价是时间拉长。
实务提醒:申请执行有期限。我国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过期申请,法院不予受理。赢了裁决放着不管,可能白赢。
承认与执行通常一并申请。法院裁定承认后,进入执行程序,可以查控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
如果对方是空壳公司,执行难度大。这也是为什么仲裁前要考虑保全与交易结构。
单证与清关的具体问题,电话里三句话能说清,不必自己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