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启动后仍可和解。做成合意裁决,比撤回申请更安全。
很多纠纷在仲裁过程中谈成了。这时候有两种收尾方式:撤回仲裁申请,或者请仲裁庭出具合意裁决。
两种差别很大,选错了会留下隐患。
双方签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程序终止。
优点:快、省事、剩余费用可退一部分。
缺点: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对方不履行,你还得重新申请仲裁——而原来的仲裁已经撤了。
双方把和解内容提交仲裁庭,请求按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
优点:
缺点:要走完裁决程序,时间稍长;部分机构对合意裁决有形式要求(如双方书面确认)。
判断标准很简单:对方是否可信、履行是否需要跨期。
多数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和解后请求仲裁庭按和解内容作出裁决。仲裁庭通常会审查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可执行,然后出具。
如果和解内容涉及仲裁范围外的事项,仲裁庭可能只对范围内的部分作出裁决。
一个细节:合意裁决的措辞要具体到可执行——金额、账户、日期、违约后果。写得含糊,执行时还要再打一次官司。
和解后仲裁费通常按已发生的工作量收取,剩余部分退还。具体比例按机构规则。
合意裁决与撤回申请的费用差别不大,所以从成本看,合意裁决几乎没有额外代价,但多了一层保障。
单证与清关的具体问题,电话里三句话能说清,不必自己猜。